二、在營服役期間未經部隊長許可,舉行結婚儀式並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效力為何? 答: 就軍人婚姻,於軍人婚姻條例94 年12月07日廢止前是民法的特別法,優先軍人婚姻條例認定婚姻的效力。軍人婚姻條例在81年7月17日修正前的「戡亂時期軍人婚姻條例」有規定,在營服役期間的身分屬於軍人,在營服役期間未經部隊長許可而結婚,婚姻無效。因此,聯合報於95年10 月3 日報導,書記官棄罹癌妻,與女法官婚外情,主張當兵時結婚未報准,婚姻無效,其妻告通姦告訴,書記官提出婚姻自始不存在的訴訟,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其理在此。又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雖然將該條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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