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管委會訴請住戶返還占有的系爭屋頂突出物部分,損害金或不當得利部分,當事人適格 惟按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具體訴訟可為當事人之資格,得受本案之判決而言。此種資格,稱為訴訟實施權或訴訟行為權。 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應就該具體之訴訟,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定之。一般而言,訴訟標的之主體通常為適格之 當事人。雖非訴訟標的之主體,但就該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有管理或處分權者,亦為適格之當事人。又在給付之訴,只須 原告主張對被告有給付請求權者,其為原告之當事人適格即無欠缺。 所謂「管理」,通常包含保管、使用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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