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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偵查編一  
刑事訴訟法教室三
偵查篇(一)
問一: 被告對檢察官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何後果?
問二: 被告發現遭檢察官通緝時,該如何處理?
問三: 被告通緝到案說明後,是否會遭檢察官聲請法院收押?
問四: 被告收到檢察官傳票,選任律師陪同應訊有無人數限制?
問五: 被告所委任的律師於檢察官偵查期間可否聲請閱卷?
問六: 對偵查期間遭收押的被告,檢察官可否限制其與接見、通信?
問七:被告於檢察官偵查期間可否不出庭,而僅委任代理人到庭?
問八:被告對於檢察官偵查所製作的筆錄,如有不正確可否請求更正後始簽名?
問九:被告對檢察官傳票所訂開庭期日無法到庭應訊,應如何處理?
問十:被告對於檢察官傳票所要送達的處所與戶籍地不同時,是否要告知檢察官?


問一: 被告對檢察官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何後果?
答: 檢察官傳喚被告,會用傳票通知,並載明以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經檢察官傳喚二次,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請求延期開庭,將被認定有逃亡或藏匿之虞,檢察官將請轄區警局為拘提或令檢察署法警為拘提。如拘提未著,將發布通緝。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75條:
(傳喚之效力(二)-拘提)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84條:
通緝(一)-法定原因)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問二: 被告發現遭檢察官通緝時,該如何處理?
答:可以自行或經由律師與承辦股的檢察官或書記官聯繫,到案說明。


問三: 被告通緝到案說明後,是否會遭檢察官聲請法院收押?
答: 被告通緝到案說明,檢察官會審酌,被告為何未到庭原因,如果是因為人未在戶籍地,因傳票送達於戶籍地而未收到所致,檢察官可能為飭回。否則最輕為為繳付保証交保處分,最重將為向法院聲請羈押。


問四: 被告收到檢察官傳票,選任律師陪同應訊有無人數限制?
答:有,最多可選任律師為辯護人,但人數不得超過三人,且需於開庭前或同時提出委任狀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8條:
辯護人(二)-人數限制)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條:
辯護人(三)-資格)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
護人。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條: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
級提出於法院。


問五: 被告所委任的律師於檢察官偵查期間可否聲請閱卷?
答:不可以,因為偵查不公開。且由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反面解釋,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於偵查階段可閱卷即明。


問六: 對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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