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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教室三 偵查篇(一) 問一: 被告對檢察官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何後果? 問二: 被告發現遭檢察官通緝時,該如何處理? 問三: 被告通緝到案說明後,是否會遭檢察官聲請法院收押? 問四: 被告收到檢察官傳票,選任律師陪同應訊有無人數限制? 問五: 被告所委任的律師於檢察官偵查期間可否聲請閱卷? 問六: 對偵查期間遭收押的被告,檢察官可否限制其與接見、通信? 問七:被告於檢察官偵查期間可否不出庭,而僅委任代理人到庭? 問八:被告對於檢察官偵查所製作的筆錄,如有不正確可否請求更正後始簽名? 問九:被告對檢察官傳票所訂開庭期日無法到庭應訊,應如何處理? 問十:被告對於檢察官傳票所要送達的處所與戶籍地不同時,是否要告知檢察官?
問一: 被告對檢察官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何後果? 答: 檢察官傳喚被告,會用傳票通知,並載明以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經檢察官傳喚二次,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請求延期開庭,將被認定有逃亡或藏匿之虞,檢察官將請轄區警局為拘提或令檢察署法警為拘提。如拘提未著,將發布通緝。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75條: (傳喚之效力(二)-拘提)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84條: 通緝(一)-法定原因)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問二: 被告發現遭檢察官通緝時,該如何處理? 答:可以自行或經由律師與承辦股的檢察官或書記官聯繫,到案說明。
問三: 被告通緝到案說明後,是否會遭檢察官聲請法院收押? 答: 被告通緝到案說明,檢察官會審酌,被告為何未到庭原因,如果是因為人未在戶籍地,因傳票送達於戶籍地而未收到所致,檢察官可能為飭回。否則最輕為為繳付保証交保處分,最重將為向法院聲請羈押。
問四: 被告收到檢察官傳票,選任律師陪同應訊有無人數限制? 答:有,最多可選任律師為辯護人,但人數不得超過三人,且需於開庭前或同時提出委任狀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8條: 辯護人(二)-人數限制)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條: 辯護人(三)-資格)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 護人。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條: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 級提出於法院。
問五: 被告所委任的律師於檢察官偵查期間可否聲請閱卷? 答:不可以,因為偵查不公開。且由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反面解釋,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於偵查階段可閱卷即明。
問六: 對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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