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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債權教室 本票債權的追追追一 問一:對債務人債權拿本票或是支票,何者較有利? 問二: 支票退票以支付命令或給付票款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對債務人有何不利之處? 問三: 債權人依票據法第123條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取得執行名義,有何好處? 問四:夫負債,妻同意單獨開立本票以清償夫債,法律性質為何? 問五:夫負債,妻同意單獨開立本票以清償夫債,法律性質為何? 問六:何謂執行名義? 問七:本票的請求權時效多久? 問八:本票超過到期日3年,執票人可否向發票人請求給付?請求權時效多久? 問九: 債權人取得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可向發票人請求清償票款的時效多久? 問十: 債權人取得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但因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証,可向發票人請求清償票款的時效多久?
問一:對債務人債權拿本票或是支票,何者較有利? 答:拿本票較有利,因為本票未給付,債權人可以依票據法第123條向法院聲請本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取得執行名義。支票退票,僅能透過支付命令或給付票款訴訟取得執行名義。 法條:票據法第123條(本票之強制執行)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問二: 支票退票以支付命令或給付票款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對債務人有何不利之處? 答:債務人如對支付命令異議,則該支付命令失效,且債務人聲明異議可以不付任何理由。支付命令失效後,法院會告知債權人是否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債權人同意則需繳納裁判費,裁判費採五級累退的計算,金額較多。 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提出異議之程式)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 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異議之效力)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 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問三: 債權人依票據法第123條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取得執行名義,有何好處? 答: 債務人未清償債務,債權人要對債務人財產執行以清償該債權,必須向法院取得對債務人的執行名義,而債權人依票據法第123條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的程序為非訟程序,即不必經由開庭的訴訟程序即可取得對債務人的執行名義。 債務人如果對本票的債權有爭議,如本票為偽造、變造,或是債務已清償,是債務人提起確定本票債權不存在或是於強制執行程序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以解決,對債務人較不利。
問四:夫負債,妻同意單獨開立本票以清償夫債,法律性質為何? 答:此為妻對夫債務的債務承擔,且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即夫免除債務而由妻承擔。但是如債權人仍持有夫的借據、支票、本票,則為併存的債務承擔,需妻所開立的本票兌現後,夫的債務才算清償完畢。 法條:民法第300條: (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權人訂立契約)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 轉於該第三人。
問五:夫負債,妻同意單獨開立本票以清償夫債,法律性質為何? 答:為併存債務承擔,即夫妻對票款同負連帶清償的法律責任。依票據法第5條規定,夫妻同負連帶責任,即債權人或是執票人可以對夫妻二人或其中一人請求全部或部分的票款。 法條:票據法第5條規定(簽名人責任)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法條:票據法第96規定「票據債務人責任)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 追索權。 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 行使追索權。 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問六:何謂執行名義? 答: 所謂執行名義,係指請求法院實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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