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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性起代價高,談將手指插入女子下體是否構成妨害性自主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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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92/3/25聯合報18版報載,八十三年殺害北市內湖國小老師命案的黃啟峰,因另一件九十年十月間侵害外國女子,被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由於黃啟峰前案判刑十六年,兩罪合併執行將超過二十年以上,且須入醫院治療三年。本案係黃啟峰將PUB認識的加拿大女子帶回租屋處,其後帶該女子入房間後,扯破女子內褲,將手指插進女子下體性侵害得逞。 【法律】於此有三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 一為妨害性自主罪名的成立要件為何,依刑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稱性交者,謂左列性侵入行為: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腔門之行為。由此可知刑法的性交,不單指性器官的接觸,尚包括口交、及以物品進入男女的性器、腔門的行為。又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因此如對於男女違反其自主意願下所為的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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