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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咁會心頭定,否認酒鴐拒酒測,警方強制抽血檢驗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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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92/3/24中國時報 20版報載,曾有兩次酒鴐遭判刑紀錄的男子簡○○,酒後騎機車到北市內湖警分局西湖派出所胡言亂語後,遭值班員警當場查覺簡某酒味甚濃,於簡某發動機車要離去時當場予以逮捕。簡某拒絕酒測,經送往三軍總醫院強制抽血檢驗血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二﹒.○四亳克。簡某堅稱自己無酒騎機車行為,係將機車停在西湖派出所,然後徒步沿路尋找公用電話,邊走邊喝酒,酒後進入派出所,警方強制抽血檢驗血中酒精濃度違法。案經士林地院以強制酒測作法侵害簡某人身自由,不符公平正義等事由,拒絕採信檢驗結果,但仍根據相關情況証據,認定簡某的確有酒後鴐車行為,判處徒刑。 【法律】於此有三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 一為逮捕的要件為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1、被追呼為犯罪人者。2、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由此可知,只要是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任何人均有權予以逮捕,但無偵查犯罪權限的人逮捕現行犯,依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本件案例,西湖派出所員警以現行犯逮捕簡某的理由是聞到其身上酒味甚濃,可能為酒精濃度超過法定違法標準,於發動機車要離去時當場予以逮捕,此時簡某的行為似準備將違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鴐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嫌,然於警方確認簡某確係騎機車到西湖派出所前,簡某的行為應不構成該條的【而駕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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