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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92/3/17中國時報 20版報載,酗酒成性及酒後經常毆打,辱罵妻兒的張○○,經士林地院兩度核發保護令,先前所違反保護令遭判決四個月,竟再度違反保護令,以台語三字經辱罵妻子,並以萬用刀將丟擲就兒子。士林地院認定張某的慣性行為,造成妻三身心俱疲,援引違反保護令,判處張某有期徒九個月,沒有宣告緩刑。張某先前酒駕案件經台北地院判處罰金二萬元的三年緩刑宣告也遭撤銷。 【法律】於此有三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 一為違反保護令罪名為何?依家庭暴力法第五十條規定,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通常保護令)、第十五條(暫時保護令)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2、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連絡行為3、命遷出住居所4、遠離住居所、工作埸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5、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劃: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於本件張某因違反法院所核發通常保護令裁定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致遭士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 二為緩刑要件為何?所謂緩刑,也就是法院宣告被告有罪,但認為於一定期間暫不執行較適宜以觀後效的刑事政策。於緩刑期滿,依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該刑的宣告失其效力,即等於未曾觸犯該罪。 三為緩刑於何情形下會遭法院撤銷,依刑法第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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