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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到庭檢察官可以將之起訴嗎?法院可以對其判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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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92/4/11聯合晚報5 版報載,東帝士集團負責人陳由豪、林富美夫婦,掏空旗下東華開華公司八億元,被控背信案,由於陳由豪夫婦在檢方偵查時,拒傳不到,遭逕行起訴,同時具體求刑二年六月徒刑。二人於台北地院開庭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台北地院決定對陳由豪夫婦發出拘票,逕行拘提。 【法律】於此有五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 一為被告不到庭檢察官為何可將之逕行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証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因此,檢察官如依警訊筆錄、調查局的調查筆錄及移送卷所附之証據,或偵查所得的証據,以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縱使被告於偵訊時屢次傳訊均未到庭應訊,檢察官依前述條文可逕行將被告起訴。於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法院審理時,因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証責任,並指出証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証明的方法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的可能時,依同法條第二項規定,法院可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不補正,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因此,本件檢察官偵查時,陳由豪夫婦拒傳不到,於証據顯示其有犯罪嫌疑時依法自可逕為起訴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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