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92/3/19聯合報9版報載,方姓男子被控在汽車旅館性侵害前妻,檢方起訴後,兩人在高雄地院審理期間重修舊好,並再度結婚,告訴人翻供否認丈夫性侵害。但法官調查性侵害屬實,判方姓男子三年二月徒刑,並應於行刑前接受三年以內的心理矯治處分。 【法律】於此有三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 一為對配偶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妨害性自主罪,雖依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規定,為告訴乃論的罪,但該條適用的要件,必須發生該犯罪當時,被害人為被告的配偶才可以。如果案發當時,二人沒有婚姻關係存在,縱使以前曾為配偶,或案發才結婚,則於二人間所發生的妨害性自主罪,因無該條的適用,該行為仍構成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 二為二人於高雄地院審理期間重修舊好,並再度結婚,前妻推翻其以前供詞,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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