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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借貸的借據應如何載明,始能防止債務人賴帳﹖  
金錢借貸的借據應如何載明,始能防止債務人賴帳﹖
答:金錢借貸的法律性質為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即其成立需有金錢的交付。因此縱使借用人於借錢時有出具借據於貸與人,如該借據無法顯示貸與人有將該金錢交付於借用人的文句時,事後如借用人不還錢,貸與人向法院提起返還借款的訴訟,借用人如爭執其未收到該借款時,依實務見解,貸與人就交付貸與金錢的事實需負舉証責任。貸與人如係以現金交付,除非現場有人,否則恐將有因無法舉証而遭敗訴的命運,誠如法諺所云【舉証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如果以匯款、交付支票作為交付借款方式,是否已足夠為証明?實務上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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