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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何快速取得執行名義- 支付命令法律上有何規定﹖ 答:債權人如果要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名下所有財產、所得為強制執行,必須取得執行名義才可以。而取得執行名義最簡便的方法,即是向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聲請的要件為,債權人如果持有可對債務人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一定數量的有價証券【如支票】均可。(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參看)法院收受聲請狀後,如形式審查符合規定,即向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收受後,如未於二十日內,向法院為異議的聲明,則該支付命令即生有與確定判決同一的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參看),於法院核發確定証明書後,債權人可執此為執行名義,向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的財產狀況,進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名下的財產受償。
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 )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準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第五百零九條( 聲請支付命令之限制 )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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