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收受法院寄發的支付命令,該怎麼辦﹖ 答:法院所核發的支付命令中,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四條規定,【 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會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規定,即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文句。債務人提出異議,依同法五百十六條規定,得不附任何理由。債務人如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便失去效力。其後,法院會寄發開庭通知單於債權人,且請債權人補繳裁判費,債權人如不願意進行該訴訟,則無須去補繳該裁判費,該案即告終結。債權人事後仍可再提起訴訟。
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六條( 異議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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