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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九、債權人如何防止債務人脫產? 答:債權人於提起訴訟前,先對債務人的財產,如土地、房屋的不動產、銀行存款或對第三人可請求給付金錢的動產不動產、權利,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以避日後進行訴訟,雖勝訴判決確定,但債務人已脫產殆盡而索償無門。法院核准債權人為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後,債權人需提供請求債權的三分之一( 假扣押 )或全部( 假處分)金額作為擔保金,其次填寫提存書且繳納擔保金於法院提存所。再者,將提存書影本併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聲請狀向法院遞件,法院便會依債權人聲請,對假扣押、假處分的財產、標的,發函囑託地政事務所為查封登記,對銀行發執行命令禁止債務人領取帳戶內金額、對第三人發執行命令禁止清償,或禁止債務人、第三人為一定的行為的扣押命令。但應注意的是,債權人於收受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應於三十日內聲請強制執行,否則該裁定即失其效力 。 法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時期 ) 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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