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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會會單 立約人○○○為會首,○○○等○人( 會員名冊如附件 )為會員,為互助會事宜,茲訂立本會單內容,條款如後,俾茲遵守: 一、會款金額:每會新台幣( 下同 )○○○○○元。 二、會 期:自民國○○年○○月○○日起會至○○年○○月○○日止計○○個月滿會。 三、人 數:連會首在內共計○○人。 四、首 會:於本互助會起會日,各會首應即給付首會會款○○○○○元於會首無息無用。 五、標會方式: (一)本互助會標金採內(外)標方式。 (二)出標金額最低為○○○○○元,最高金額不得超過○○○○○元。 六、標會期日: (一)於每月○○日上(下)午○○點在○○○( 地點 )開標。 (二)會員應準時參加,未參加或逾期未出示標單或未在上述地點開會,以放棄該次投標論。 七、出標限制: (一)會員出標應以書面蓋有會首簽章並填載出標金、會員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的標單為之, 不得以口頭或電話方式委由會首或其他人為之。 (二)如委由會首或他人代為投標,應出具載明委託人、受託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 址、出標金金額並簽名的委託書,方能參與投標。 八、得標認定: (一)以標單所載出標金最高者得標。 (二)如有二人以上出標金額相同,由出標會員以協調方式,決定何人得標。如無法協調產 生,則抽籤決定之。 九、會款交付: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於會首,或將會款匯入會首於○○銀行 ○○分行○○○○○帳戶以為給付。 十、會款轉交: 會首於前條期限內,應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會款,於期滿後次日前交付於得 標會員,逾期未收取的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 十一、會員義務: (一)未得標會員於每期會款如有未付而由會首代負會款,會首得請求未給付會員依年利率 百分二十計算的遲延利息償還之。 (二)已得標會員如遲延給付會款金額總額達二期以上,即喪失分期償還會款的利益,對於 未到期部分之應繳會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即一次給付與會首。會首無須需催告,得解 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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