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92/4/9聯合晚報5版報載,十八歲的熊姓女子,涉嫌與鄰居未滿十四歲男童三度發生性行為,經台北地檢署調查,雖然雙方是在彼此同意下發生性行為,男童父親事後搬家,希望撤回,給熊女自新機會,但檢方認定熊女仍觸法,而且本案屬於公訴罪,不能撤回,仍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她起訴。 【法律】於此有三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 一丶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條規定主要係因未滿十六歲的男女,身心發展並未成熟,特別加以規定其並無同意與他人為性交的能力,縱使其為應召女郎,亦無不同,因此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人,亦構成本條的罪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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