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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志平某日騎車回家途中遭子欽自後撞及,車毀人傷,乃向子欽請求賠償,子欽卻強詞奪理謂係志平未遵守交通規則所致,志平對子欽蠻橫霸道行為頗為憤慨,乃向派出所提出傷害罪的告訴。請問志平應如何蒐集有利於案情的資料?
解析:(一) 發生交通事故時,首先應注意保持現況,且立即通知警察到場處理,因為就肇事原因的研判及責任的歸屬,大都取決於警方於事故現場所繪製的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照片。蓋依交通部與內政部會銜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處理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之現場,應就左列事項詳加勘查、蒐集事證、詢問關係人,予以分析研判,究明肇事真相:一、事故發生地點 、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三、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四、被害人及肇事相關車輛於事故後在場之位置及型態。五、肇事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之確定 。前項各款之勘查蒐證,應儘量使肇事當事人及證人在場會同說明,並以現場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對肇事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筆錄。前項現場圖,應由當事人或在場人簽證。」 因現場圖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為當事人申請,或警察機關移請,或司法機關囑託事故所在地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的重要參考資料,且朔定意見影響當事人民刑事責任歸屬,因此,一般駕駛人應有知悉之必要。 (二) 肇事現場圖揭示事項,一般為事故時間、地點、車號、年齡、駕駛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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