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如前例,警察機關依據志平申請,將本件道路交通事故移請該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鑑定意見認定志平未依標誌指示左轉為肇事主因,子欽並無肇事責任。志平接到此鑑定意見書,直呼「人生至此,天道寧論 」,表示一定要爭取權益到底,究竟其應循何種管道救濟? 解析:(一)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得由當事人申請,或由處理機關移請,或由司(同)法機關囑託當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前項當事人之申請,或處理機關之移請,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第十八條規定:「前條之鑑定,當事人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敘明理由向該省(市)政府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原鑑定由司(同)法機關囑託辦理者,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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