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明知乙無駕照,於同車出遊途中,依乙要求將車子交其駕駛以致肇事,甲應負何民刑事責任? 解析: (一) 按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均屬保護他人的法律, 因此被害人只要證明加害人違反該等法規規定,即可推定駕駛人構成過失的侵權行為責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車執照駕車者,處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扣留其車輛牌照。」因此只要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肇事,致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物受到損害,即推定有過失,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依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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