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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交通規則駕車,發生車禍是否必無民刑事責任?  
案例:甲開車極為小心謹慎,均恪遵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駛行車,某日行駛於快車道時,因乙任意變換車道致發生車禍,乙且身受重傷。請問甲對此交通事故是否應負民刑事責任?
解析:(一) 國人對交通事故普遍存在有「以大賠小」的觀念,也就是說大車撞小車、小車撞路人,不論後者是否有理,前者均應負賠償責任,此說法是否正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換言之,汽車駕駛人除應為交通安全規則所要求的注意外,在行駛中尚須就各種道路與交通況狀,所有可能發生的危險,為客觀必要的注意。否則如怠於為此客觀必要的注意,縱然並未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仍然難認已盡迴避發生危險的注意義務,除非交通事故的發生,是不能想像其不發生的情形,即任何人處於此狀況下均無法避免的事。但是肇事責任歸屬依法應以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為依憑,如經鑑定結果並無絲毫肇事責任,且覆議亦維持初鑑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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