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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新購汽車乙部,並向乙公司投保汽車強制責任險,於保險期間一年內某日與丙發生相撞,經乙公司理賠後,乙公司行使代位權向丙請求賠償,丙認為肇事原因在甲,其並無任何歸責事由,乙公司主張無理由。請問丙應如何抗辯? 解析: (一) 按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本條保險人行使代位權的對象,並不以侵權行為的第三人為限,苟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的損失發生 ,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即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的請求權。保險人的代位權係屬權利的法定移轉,因此,保險人取得代位權後,雖得以自己的名義,逕對第三人行使代位枯。但其本質,仍係承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來,如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無請求權,則保險人亦無代位權可資行使,第三人可以為抗辯事由。 (二) 本件丙主張其對車禍無肇事事由存在,應負舉證責任,證明方式係向事故發生當時處理的交通隊請求閱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現場圖及現場照片,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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