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騎機車經過某市政府管理現正整修的路面,該路段留有坑洞但未設置警告標誌,致甲連車帶人栽入該坑洞。請問甲如何請求國家賠償? 解析:(一) 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實務上認為只要公共設施,客觀上欠缺通常應具備的安全即屬之,至於設置或管理機關有無故意或過失在所不問。一般道路如留有坑洞未能及時修補,又未設置警告標誌,足以影響行車的安全,已不具備通常應有的狀態及功能,即係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人民因此受有財產或身體上的損害,自可請求管理機關國家賠償。但如人民亦有過失時,於計算賠償額時則可主張「過失相抵」減少賠償額。管理機關不能以該路段維修係發包由某公司承攬為由主張免費,僅能於賠償後向該公司行使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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