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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色性交易契約,開啟犯官符之門,官司之災不遠矣!  
【事件】93/3/28聯合報A11版報載,林姓單親媽媽為維家計,與單身黃姓男子約定作愛十次,代價每月三萬元,半年前黃姓男子手頭緊付不出錢,林姓婦人開始閃避,並稱有黃姓男子打傷她的驗傷單,最近一狀告進警局。
【法律】於此有三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
一、為男女間桃色性交易契約,因為此種桃
色性交易約定違反善良風俗,依民法第
七十二條規定,其約定無效。所謂無效係
自始、當然、確認無效,在法律上所顯
示 意義為,即該約定的法律行為於當事
人間並不生請求權,也就是說,當事人並
不能依據該無效的約定,請求對方履行該
約定的事項。於本案例而言,黃姓男子手
頭緊付不出錢時,林姓單親媽媽不能請求
其依約定付錢; 同樣地,於林姓單親媽
媽不願意依約定履行該桃色性交易時,
黃姓男子亦不能強迫其履約。
二、如果於黃姓男子先依約付款後,林姓單
親媽媽反悔不願意履約時,黃姓男子向林
姓單親媽媽請求返還其已付的錢回來,而
林姓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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