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93/4/7聯合報B4版報載,高雄一名楊性男子為貪圖四千元的利益,將自已的銀行帳號賣給詐騙集團,該集團以行動電話退費為由,騙取陳姓男子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其戶頭內的存款三十餘萬元,遭部分轉帳到楊性男子帳戶後被詐騙集團領走。陳姓男子不甘損失,查得帳戶為楊性男子所有後,對之提出詐欺罪告訴,楊性男子怕吃上官司,同意賠償在其帳戶被領走的十萬元。
【法律】於此有二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 一、本案例可作為因小失大的最佳教材。
二、楊性男子將銀行帳號賣給詐騙集團,有幫助他人犯罪的意圖,可以說相當明顯,因為依一般人常識而言,銀行帳號僅係供申請人委任銀行處理該帳戶存提款事宜而已,因此將帳號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將作為不法用途的工貝,係可預期的事,因此提供者將構成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幫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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