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93/4/3聯合報A11版報載, 有的人從原居住地搬遷,戶籍未及時遷出,被房東或新的房屋所有權人發現他們沒有把戶籍遷走,將之遷往當地戶政事務所,成為幽靈人口。
【法律】於此有如下的法律問題可了解: 一、房屋出租於他人,房東不同意房客將戶籍遷入,除了規避申報租金所得、可享有自用住宅課徵的地價稅、房屋稅、或出售時土地增值稅外,亦在避免終止出租時,房客未將戶籍一併遷出的困惱。不過就戶籍未遷出的問題,其實較容易解決,因為由戶籍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其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第一項)。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應為申請之人(第二項)。遷徙、出生、死亡、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第三項)。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無法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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