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九、阿母不要再打了,懲戒小孩出手無分寸,媽媽遭判傷害罪! 【事件】93/9 /30聯合報A11版報載,離婚的洪姓女子,不滿六歲的兒子偷東西,將他打得胰臟破裂,台北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法中心在接獲通報後,除了將他緊急安置三天,並向法院聲請安置保護,獲裁定安置在寄養家庭。檢察官以傷害罪起訴洪姓女子,法院以管教兒子,逾越合理管教範鑄,判處洪姓女子六月徒刑。 【法律】於此有二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 一、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因此,父母僅於必要範圍而不可任意懲戒其子女,且所謂必要範圍內必須在一般人認為合理的管教範圍,不能違害影響到小孩的身心正常發展。否則,將如本件法官判決小孩母親傷害罪。 二、如本案小孩母親的行為,對小孩已構成身心虐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
|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