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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討債公司,錢要不回來,還遭恐嚇罪判決三月徒刑,判賠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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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92/3 /13中國時報10版報載,單身陳姓女子分租於劉姓女子家中,因陳女生性節儉,多年工作後有七、八十萬元積蓄,劉女於日常生活中有意無意勸說陳女要靈活理財,才能累積財富。劉女胞兄得知陳女有積蓄,即鼓起如簧之如,向陳女商借一百萬元,陳女礙於情面,加上劉女居間介紹,即將所有積蓄,並向親戚借三十萬元湊足一百萬元,借給劉女胞兄,但對方拿了錢後避不見面。陳女血本無歸,還要面對親戚催討借款,精神備感痛苦。催討三年無效,偶一機會與友人閒談,經友人建議民間討債公司較有效力。於是她委託給民間討債公司討債,並透露劉女的住址與電話,討債集團徐某等人連繫以言語恐嚇,或以油漆潑灑劉女的住處及座車等手段,一再施壓,因劉女也不知其胞兄住處而未果。其後劉女不堪其擾報警,檢察官將陳女列為共同正犯,依恐嚇罪起訴,法院判決三月徒刑。劉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要求陳女給付精神慰撫金一百餘萬元,法院判賠十五萬元。 【法律】於此有二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 一、一般而言,別人欠錢不還,別人大都僅構成民事債務糾紛,還不至於構成刑事詐欺罪名,因為從事後不還錢此客觀事實,還不見得能推知借款人於借錢時,已有賴帳不還的意圖的原故。而到法院打官司,又不見得會勝訴,因為正義會遲到,尋求法院的救濟又緩不濟急,有些借款人又【借時菩蕯臉,還時閻王面】,貸與人索償無門,也正是討債公司應時而興的背景。 二、現今討債公司接受債主委託討債,惟恐構成恐嚇取財罪名,較有經驗的討債公司會要求債主取得債權憑証的法院執行名義,作為其債務人討債的護身符,一旦債務人不勝其擾而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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