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六、鄰居噪音難忍,最高法院判例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事件】93/6 /11聯合報A1版報載,最高法院日前公布一則新判例,係有關在他人居住地區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的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的人格法益,如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可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相當的精神慰撫金。該則判例是由九十二年的一則判決要旨修正而來,該判決是關於同一棟七樓建物,六樓住戶主張七樓住戶在頂樓加蓋花園、建物及機器間,要求七樓住戶拆除花園、增建的建物,對於機器間置放的冷氣壓機,日夜運作,讓他的精神飽受侵害,請求賠償他一百五十萬元的的精神損失。二審時,法院雖認定七樓住戶無權占用公共空間,應拆除花園等建物,但對噪音精神損害等求償,則全數駁回。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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