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三、夫以假陽具硬行房,妻求去,法院判准離婚! 【事件】92/4 /9 中國時報8 版報載,鄧姓男子與簡姓女子結婚三十五年,因鄧姓男子糖尿病影響性能力,已經十一年未行房,二年前突然強行對妻子簡女使用假陽具行房,妻簡女表示不舒服,夫仍然不顧她的感受進行性行為,讓她精神受到極大傷害,甚至害怕進入臥房睡覺。同年六月下旬,二人就簽字離婚。但鄧男反悔,不願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簡女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訴請離婚,一審沒有判准,簡女上訴,高院以鄧男未尊重簡女的性行為自主權,主觀上雖無虐待的意思,客觀上已踰越一般妻子通常可忍受的程度,構成不堪同居虐待,廢棄原判改判准予離婚。 【問題】 不堪同居虐待的要件為何? 解答: 1、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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