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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託嬰不付育嬰費,遭遺棄罪起訴。 【事件】96/7 /5中國時報C4版報載,蕭姓男子有工作及謀生能力,只花1萬元讓保姆代他養女兒9年,期間僅偷偷去探望,卻不願扶養。檢察官偵查期間,蕭姓男子僅到庭一次,嗣後未到庭,遭檢察官發布通緝。檢察官偵查後,認定蕭姓男子涉嫌遺棄罪,同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向法院請求加重其刑。 【問題】 刑法遺棄罪要件為何? 【解析】 1、遺棄罪規定於刑法第25 章第293-294條,依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於無自救力人的生存有危險而言。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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