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一、羈押有理,被關不賠償。 【事件】96/6/29聯合報A16版報載,國安密帳案被告前國安局會計長徐炳強獲判無罪定讞後聲請冤獄賠償,原本獲台北地院裁定以羈押一日賠償四千元,以羈押120天,判賠四十八萬。但是遭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認定,徐是因本身有不當行為而遭羈押,不能請求賠償,撤銷原來的賠償決定。 【問題】 冤獄賠償的要件為何? 【解析】 1、冤獄賠償的範圍,冤獄賠償法第一條有規定,係對於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的案件,有二種情形,依法令的羈押,但是事後遭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或是在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另外,遭不依法令的羈押,仍然可以聲請冤獄賠償。 2、聲請人雖然於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
|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