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合意性交,是否構成利用權勢性交罪? 【事件】93/9 /7中國時報C4版報載,31歲陳姓男子一已婚孫姓女子因工作關係過從甚密,在男方家過夜發生親密行為,遭孫夫提出妨害家庭告訴,孫夫以陳姓男子為其妻公司主管,明知孫姓女子有配偶,利用職務權勢機會,脅迫與孫婦性交,並和誘也脫離家庭,加告涉嫌利用權勢性交及和誘。檢察官由捉姦當天在廁所取得的衛生紙,經DNA比對,並無男方精液或女方體液反應,認定陳某無利用權勢性交及和誘犯嫌。,又認定二人僅止於愛撫及口交,沒有正常性交,不算通姦,處分不起訴。 【問題】 利用權勢性交罪要件為何?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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