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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受託攜毒不知情,法院依所知輕於所犯,處私運管制物品罪罪名,逃過罪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運輸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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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受託攜毒不知情,法院依所知輕於所犯,處私運管制物品罪罪名,逃過罪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運輸第一級毒品罪! 【事件】94/1/30 聯合報B4版報載,二十歲黃性女子被控於兩年前自東埔寨攜帶二十塊海洛因磚來台,黃女辯稱以為是受託帶胎盤素、犀牛角等管制物品,檢察官以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起訴。一審以黃女不知運送的是毒品判決無罪,一審則認定黃女雖無運輸毒品的犯意,但是依「所知輕於所犯,從其所知」法理,依懲治走私條例私運管制物品進品罪判刑三年,扣案逾四公斤的海洛因沒收。。 【問題】犯罪行為的認定依行為人的犯罪意圖? 答: 1、刑法第16 條規定「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也就是說,行為人必須有「違法性意識」,才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違法性意識有無,必須以行為人犯罪意圖加以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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