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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美鳳家建雨棚養狗惹禍遭罰! 【事件】96/7/17中國時報D2版報載,陳美鳳將房子租給妹妹,被鄰居投訴違法在天台搭建遮雨棚養流浪狗,遭市府建管處人員查報拆除頂樓曬來鐵棚後,依然故我,二度搭起鐵棚,遭市府都發局依違反建築法告發偵辦,檢察官偵結,念其態度良好,諭知捐款十萬元,予以緩起訴處分。 【問題】違反建築法的規定為何? 答: 1、 建築法第956條規定「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於縣市政府建管單位認定違法的建築物,如果遭建管單位拆除後,再予以重建,建管單位將向地檢署提出告發,地檢署將視違法程度及被告事後態度,決定予以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2、 於本件,如該雨棚屬於活動式,而非固定式,則不構成違反建築法的罪名。 3、提供「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以供參考。 名 稱: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第 3 條 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需要置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在轄區執行違章建築查報事項。鄉 (鎮、市、區) 公所得指定人員辦理違章建築之查報工作。 第 4 條 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築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築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發之識別證;拆除人員並應攜帶拆除文件。 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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