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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野蠻女友告男友強要,事後繼續交往,告好玩的,真是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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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野蠻女友告男友強要,事後繼續交往,告好玩的,真是浪費司法資源。 【事件】93/9 /22聯合報B4版報載,連姓男子 遭女友指控他假借替她慶生,誘騙她嚐試服用服用感冒藥及吸食大麻,於其意識不清無力抵抗時性侵害得逞,並以攝影機拍下性侵害經過畫面,並恐嚇她不得報警。其後又拿攝影機打她,她打電話請母親報警。案經檢察官勘驗錄影帶,發現二人面對鏡神情自若,事後繼續交往,並未發現女方所指述遭到迷昏意識不清的情形,女方母親也証述,事後女兒依舊與連姓男子在一起,與常情不符,而為不起訴處分。 【法律】於此有二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 一、男友如遭女友控告妨害性自主的案件,此類【密室事件】男方大概不容易脫身,尤其女方事後有驗傷單或握有男方的體液的証物時,要教法官為有利於男方的判決,判決理由實在是【粉】難找的。理由如下,其一,為二者為男友朋友,女友如同意男方為親密行為,斷無事後向男方提出告訴,此違背經驗法則的事。其二,如雙方以前曾發生親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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