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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公司未替員工勞保,員工發生事故成植物人,雇主被判賠償!  
六十九、公司未替員工勞保,員工發生事故成植物人,雇主被判賠償!
【事件】93/5/11聯合報B4版報載,擔任管道工人的劉姓男子,在工寮發生意外成為植物人,其母要代為申請勞保殘廢及工資補助力 發現雇主未替他投保勞工保險,因而代子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雇主以劉為臨時工,待公司承包工程完工,即自行離職,非專任人員,因此沒有替其保勞保責任。此外,劉曾立下切結書,表明工作期間自行在工會投保,且警方研判劉在工寮裡疑似自殺,若真為自殺,家屬根本無法領取勞保給付抗辯。法官認定,劉在發生事故前,已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且未受雇於兩個雇主,加上上班時間均接受雇主分配,應屬專任員工,按勞保乃強制保險,雇主不得以任何事由拒絕為員工投保。至 劉自殺,雇主並未提出有力証據,因此,雇主必須依勞保給付規定,賠償劉未投保所造成的損失一百一十三萬餘元。
【法律】於此有二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
一、公司如果未為其員工投保勞保,即為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於員工發生意外,而沒有由勞保獲得部分給付,因而需以自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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