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阿雄駕車遭後車撞及,後車駕駛人小明竟駕車逃逸,經阿雄追趕攔下後,兩人發生爭吵進而打架,其後阿雄拾起地上磚塊反擊,竟致小明右眼失明,經小明提出告訴,檢察官以重傷罪起訴,地方法院判處徒刑三年。因賠償金額阿雄未與小明達成協議,小明認法院判處徒刑過輕,請求檢察官以殺人未遂罪出上訴,究竟阿雄應成立何罪名? 解析: (一) 犯罪是否成立,由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任等三要素加以綜合考量,而行為人就各該構成犯罪事實,應區分究為故意或過失的犯罪意圖,而加以論斷。刑法的處罰責任除有特別規定及於過失外,以故意為主,如毀損罪不罰過失犯。是如兩車相撞而無人員死傷,除非認定一方有故意肇事外,並不構成毀損罪名,僅能請求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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