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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基本認識。  
一、保證契約為諾成契約,一經保證人與債權人意思合致,契約即成立,對保除當事人另有特別約定外,並非契約成立要件,保證人不能以對保過遲為理由,主張免負保證責任的依據。
二、保證契約為諾成契約,並不以作成書據為要件,雖無書據而有其他證明方法,足以證明其契約成立,也發生保證效力。
三、保證契約係保證人與債權人間成立的契約,保證人非得債權人同意,不能解除保證責任,且不因主債務人死亡而歸於消滅。
四、保證債務以主債務存在為前提,屬從債務,如主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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