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法律文章 ■案件委託 ■會員管理 ■心靈饗宴 ■詩詞賞析 ■回到首頁
專欄文章
 
 
強制執行實務
不動產訴訟
互助會停看聽
公平交易法
公同共有
公寓大廈
公寓大廈裁判選輯
夫妻婚姻
卡奴債 務清理
本票訴訟
本票債權教室
民事程序實務
民事訴訟法教室
民法- 車禍賠償
仲介
刑事官司
刑事官司案例- 妨害家庭罪
刑事訴訟法教室
刑事訴訟實務
各式契約範本
地上權
如何打民事官司
行政訴訟
車禍處理
車禍處理須知
使用票據法則
房地糾紛
房地產裁判選輯
房地產訴訟實務
承攬
抵押權訴訟
拆屋還地訴訟
法拍看招
法律名詞
金錢債務實務
附隨義務
保證必看
挑戰民事官司
看報紙學法律
借名登記
租賃訴訟
租賃須知
討債訴狀
停車位
停車位裁判選輯
假扣押假處分
區分所有人會議
國家賠償
婚姻官司看招
清償借款訴訟
清償繼承債務
票據權益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勞工退休金問題
勞資爭議訴訟
給付工程款訴訟
給付委任報酬
給付保險金訴訟
給付票款訴訟
訴狀範例
買賣訴訟
債務人異議之訴
債權債務
塗銷預告登記
損害賠償訴訟
賃務人異議之訴
撤銷仲裁判斷
認識刑事訴訟
確認通行權
談抵押權
遷讓房屋訴訟
親子身分訴訟
遺產繼承訴訟
優先承買權
繼承實務

 
 
當時之土地共有人全體既已同意由共有人侯榮仙使用系  
4、法定地上權的核定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0二號
「原審以:系爭土地原為甲○○、丙○○、丁○○、曾永超、周陳
阿怨、顏滿福、侯榮仙所共有,應有部分各為七分之一,於八十
七年間侯榮仙與其餘共有人約定,由侯榮仙使用系爭土地全部,
並出具同意書同意由侯榮仙在系爭土地上興建系爭建物等情,業
據被上訴人陳明在卷,並有系爭土地異動索引、土地使用權同意
書可稽,當時之土地共有人全體既已同意由共有人侯榮仙使用系
爭土地全部,自屬於土地共有人間因分管契約所為之管理方法。
嗣共有人周陳阿怨於九十一年間將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出賣予被
上訴人戊○○;共有人曾永超死亡後,由其子即被上訴人乙○○
限定繼承。乙○○、戊○○繼受應有部分時,自應知悉系爭土地
上已有系爭建物使用之分管狀態存在,應受上開分管契約之拘束
,侯榮仙所有之系爭建物占有系爭土地仍屬有權占有。查侯榮仙
於八十七年間興建系爭建物時,將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及系爭建
物設定抵押權予農民銀行,因未能清償債務,農民銀行聲請法院
拍賣,系爭建物由上訴人拍定,而土地應有部分則由甲○○行使
優先承買權而買受等情,經調閱執行事件卷宗屬實。被上訴人先
位聲明請求上訴人拆屋還地一節,自無理由。又兩造就地租、期
間及範圍無法協議決定,則被上訴人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即屬
有據。就法定地上權範圍部分,系爭建物占有土地面積為一百八
十九點六八平方公尺,其餘部分則為空地等情,此有上開土地登
記謄本、複丈成果圖可按。參酌建造房屋應預留空間為法定空地
之用,且系爭建物係以全部土地面積申請使用執照,該空地自不
宜與系爭建物分歸不同之人使用,本件法定地上權範圍應為系爭
土地之全部,即二百五十九點六平方公尺。系爭建物依高雄市政
府地政處所訂之「高雄市地價查估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耐用
年數及折舊率表」所載,鋼骨造之耐用年數為六十年,有群益不
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九十七年群高字第一九七0三0五號函可稽,
參酌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法定地上權期間自應
以建築物耐用年數定之,否則無異限制上訴人對系爭建物所有權
行使期間。系爭建物於八十七年六月四日建造完成,有系爭建物
第一次登記申請書足憑,自得使用至一百四十七年六月三日,而
上訴人於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收受執行法院所發給之權利移轉證
書時,即取得系爭建物所有權,並自該日起取得法定地上權,是
系爭建物法定地上權存續期間,應自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一
百四十七年六月三日止,洵屬適當。查系爭土地位於高雄市○○
路與金鼎路口,周邊商店林立,為住商混合區,附近有公車管理
處、高雄市農會鼎力辦事處、文藻外語學院等機構等情,有勘驗
筆錄及照片可憑,是系爭土地所處位置尚稱繁榮。又兩造同意由
立固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地租,經鑑定結果,依「租賃實例
比較法」及「積算法」合併計算,並採加權評估方式,即「租賃<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謝心味法律服務網
地 址:台北市和平東路1段55巷1弄4號19F
電 話:(02)3393-1269 傳真:(02)3393-1291 手機付費電話諮詢
e-mail:lin04751@ms63.hinet.net 資料提供:謝心味律師 網站設計: 永然法網.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