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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起上訴理由不具體,二審可逕行判決駁回,無定期命補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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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起上訴理由不具體,二審可逕行判決駁回,無定期命補正問題
案例: 一審判決通姦罪成立,但是告訴人請求被告矢口否認犯罪,未表任何歉意,犯後態度惡劣,原審量刑過輕請求檢察官上訴,被告亦提出上訴,(一)被告自白係在與○○○爭執後情急下所為,嗣向告訴人表示無姦情,應非自白。縱為自白,惟係審判外陳述,應不生自白效力。縱有效力,本件自白亦無補強證據。(二)○○○供述不實,懇請 勘驗被告身體。(三)○○○指稱第2、3次通姦,並無明確時地,原審認定有誤。(四)告訴人乙○○陳述僅足證民國98年3月1 4日被告在告訴人家中,無法證明通姦云云。但均遭二審以上訴理由非屬具體,其所為上訴,即不符上訴之法定要件,自得逕行判決駁回,無定期命補正。
理由: 1、上訴理由應具體 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 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 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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