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聲請再審的要件
案例:被告對通姦罪的確定判決,以原判決遽認丙○○前揭證詞係乙○○告知丙○○及戊○○之語,如原審審酌證人丙証詞,證明乙○○於95年6 月14日前與告訴人離婚前,然對上開丙○○及乙○○有利聲請人之證詞內容,漏未審酌,如予以審酌,即足以影響聲請人於主觀上不知乙○○與告訴人婚姻關條仍存在,聲請再審 理由: 聲請再審的要件 按刑事訴訟法第421 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同法第420 條第1 項各款規定之情形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 ,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而所謂「足生影響於判決」,係指就該證據之形式觀察,毋須經調查程序,已顯然可認足以動搖原確定之判決而言;又該條所謂「漏未審酌」,係指第二審法院判決前已發現而提出之證據,未予審酌者,如第二審法院依調查之結果,本於論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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