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對配偶提出通姦告訴,效力及於相姦人
案例:現場查獲的衛生紙團確係被告等發生性行為後擦拭使用,上訴後改稱係被 告甲○○與其夫丁○○設局構陷云云,
理由: 1、告訴不可分原則 按刑事訴訟法第 239條前段明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是以本件乙○○之配偶丙○○雖僅具狀對於甲○○提出告訴,但依前開規定,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之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即乙○○,此即告訴不可分原則。 2、對夫撤回通姦告訴,撤回效力不及相姦人: 刑事訴訟法第 239條明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 239條之罪,對於 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是該條前段規定, 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之效力,原則上及於其他共 犯,此即「告訴不可分原則」。而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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