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對夫通姦已原諒,對相姦人也不能再告訴
案例: 告訴人甲○○於原審法院自承: 「 (問:高姍姍在跟你坦承之後是否曾經求取你的原諒?)答:當我知道的時候我 很矛盾,可是最後高姍姍跟我承認,所以我就原諒他。」是否構成宥恕? 效力是否及於相姦人?
理由: 1、未經告訴的範圍、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所謂未經告訴,乃指未經合法告訴之義,包括不得告訴及告訴不合法之情形在內(司法院84年4月13日 (84)廳刑一字第107260號函意旨參照); 又「第239條之罪 (通姦、相姦罪)須告訴乃論。第239條之罪, 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此為刑法第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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