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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量刑輕重及應否宣告緩刑,非具體上訴理由  
十三、量刑輕重及應否宣告緩刑,非具體上訴理由

案例: 被告對一審通姦罪判決提起上訴,所提書狀敘明上訴理由雖以:被告一再表明悔過之意,且告訴人的先生,亦是此事件應負責之人,卻由被告獨自一人承擔,原判決量刑過重,被告現因獨立扶養小孩,沒有任何親屬支持,經濟負擔沈重,無力繳交罰金及賠償告訴人損害,請求減輕其刑或給予緩刑

理由:
1、上訴理由應具體:
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倘上訴人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應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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