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多次相姦為接續犯非數罪併罰
理由: 察官上訴意旨循告訴人之意見略以:本案被告甲○○分別 與丙○○在96年3 月26日、以及同年3 月27日、4 月1 日分別在不同地點所為之相姦行為,並非集合犯或接續犯之類型,實難認為成立一罪等語。然按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 及同條後段之相姦罪,係規定於刑法第十七章之「妨害婚姻 及家庭罪章」,其所保護之法益乃婚姻、家庭法益,而非個人法益,是以,被告與有配偶之人丙○○於本案之相姦行為雖有三次,然其密集發生於96年3 月26日、同年3 月27日、 同年4 月1 日數日之內,相姦之對象同屬一人,且相姦所欲達成之目的亦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
|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