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施行前,土地建物屬不同人,可分別移轉。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前,土 地與房屋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為單獨交易之標的,縱同屬一人 所有,亦得將土地及房屋分開同時或先後出賣,該條例第四條第 二項規定,並無溯及之效力。且該第四條第二項係規定專有部分 建築物與其基地所有權同屬一人時,不得分離而移轉,如已登記 之區分所有權人與其基地之所有權人或地上權之權利人非屬同一 人者,不受該條項之限制,主管機關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台 (85)內地字第八五七八三九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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