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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85.11.22台(85)內營字第八五八二一○四號函,有公布「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作為公寓大廈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後,向主管機關申請報備證明的依據。玆恭錄如後。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廿二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八五八二○一四號 一、本原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適用範圍: (一)依建築法第十一條所稱一宗基地及其建築物為範圍所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二)1.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開發許可建築之基地、建築物及其共同使用與管理之設施為範圍所成立之社區管理組織。 2.同一宗基地有數幢各自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並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報備: (1)各幢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分別獨立運用。(各自設立專戶及帳冊) (2)共用部分分別劃分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分擔方式明確。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表,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一之一(編號:P10、P11)。 (二)訂定規約時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及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二(編號:P20)。 (三)訂定規約時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格式如附件三、附件三之一(編號:P30、P31)。 (四)規約。 (五)公寓大廈或社區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格式如附件四(編號:P40)。 四、申請程序: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檢齊第三點規定應備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授權由鄉(鎮、市、區)公所受理。 五、行政配合: (一)申請案件經查文件齊全者,由受理報備機關發給同意報備書,格式如附件五、附件五之一(編號:P50、51)。由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報備者,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及七月十日前逐件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同時副知該轄警察局(分局)。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第一款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資料建檔,每半年彙整受理件數、管理組織名稱及其代表人資料,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格式如附件六(編號:P60)。 (三)政府集中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執行管理與維護工作,除另有規定外,不適用本處理原則辦理申請報備。 附件一(編號:P10)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申請報備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文號 字 號 申 請 事 項 1. 本公寓大廈經依規定成立管理組織及訂定規約,謹檢附有關文件,請准予報備。 2. 本申請案僅係申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規定同意發給報備證明,申請人如有偽造文書、侵害他人權利等情事,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 此致 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申 請 人: (簽章) 公寓大廈名稱: ※ 批 示 ※ 核 稿 ※ 承 辦 人 ※ 受理結果 o 資料不全予以駁回 o 符合規定准予以備查 備查字號: ※ 發文字號 ※收文字號 附件一之一(編號:P1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申請書檢查 項目 申報資料文件內容記載欄 ※ (一)申請人資料 公寓大廈名稱 局分所有權人總收 人 □齊全 □不齊全 主任委員或 管理負責人 身份證 字 號 簽章 住 址 電話,傳真 (二) 檢附文件 1. 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表。 □已附 □未附 2.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 □已附 □未附 3.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總數為 人) 。 □已附 □未附 4.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成立管理組織之決議) 。 □已附 □未附 5. 規約內容。 □已附 □未附 (三)規約訂定情形 6.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人數及所有權比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三十一條規定。 出席人數為( 人);出席人數比例為( 分之 )。 □比例符合 □比例不符 7.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人數、所有權人比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同意人數( 人);同意人數比例( 分之 )。 □比例符合 □比例不符 附記:有※記號之各欄位申請人請勿填寫。 檢查承辦人: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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