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關於公寓大廈管理費有關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及「本條例所定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共分及共同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中不生效力,…四、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管理、維護費用之特別約定。於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四款業分別有明定。未繳納前揭規定之費用,應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有關於管理委員會職務則於同條例第三十四條明定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二般改良。二、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三、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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