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駐大樓服務的保全公司或物業( 大樓 )管理服務公司,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所指的管理服務人,即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者。與何家保全公司或物業( 大樓 )管理公司簽訂進駐服務契約,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九款規定,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可知係管理委員會的職務人,因此,管理委員會依據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暨該社區規約規定辦理管理維護公司任用聘僱事宜,依法並無不合。至於區分所有權人可否依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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