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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篇(一) 問一:如果被打,要向何單位提出告訴? 問二:向派出所提出告訴,要注意何事項? 問三: 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可否以口頭陳述? 問四: 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可否以告訴狀經由收發室遞狀? 問五:在派出所、分局,被告的身分為何? 問六: 警方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而拒不到場,有何後果? 問七:警方通知書通知到場時間有事無法到場該怎麼辦? 問八:警方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後,會如何處理該案? 問九:向警方提出告訴後,可否撤回告訴? 問十:如何區分案件為告訴乃論、或是非告訴乃論? 問十一:檢察官提起公訴,是否均是非告訴乃論的罪? 問十二:檢察官剪報分案意義為何? 問十三: 警方當場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會如何處理? 問十四: 檢察官對警方移送的犯罪嫌疑人訊問程序為何? 問十五: 檢察官訊問被告,會採取何種處分? 問十六: 檢察官訊問被告後為交保的處分,被告應如何處理? 問十七: 被告或其家人無錢辦理交保事宜,檢察官會如何處置? 問十八:檢察官訊問被告,決定向法院聲請羈押的時間有多久? 問十九:犯罪嫌疑人告知警方要請律師到場陪同詢問,警方可等候的時間多久? 問二十:犯罪嫌疑人告知警方要請律師到場陪同詢問,律師到場時可否與被告接見單獨談話?如可,時間多久? 問二十一:犯罪嫌疑人可否不接受檢察官的夜間訊問? 問二十二:犯罪嫌疑人可否不接受警方的夜間訊問? 問二十三: 檢察官訊問當庭逮捕被告後可否直接羈押被告? 問二十四: 被告在羈押期間可否隨時請求法院撤銷羈押? 問二十五:地檢署受理民眾刑事告訴後,發交給被告戶籍所在的警察局分局詢問,依據何在?
問一:如果被打,要向何單位提出告訴? 答:可向案發當地的派出所,或轄區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
問二:向派出所提出告訴,要注意何事項? 答:如果有証物,如診斷証明書; 証人,地址為何?可向警方告知,請其傳訊。 並取得報案三聯單。
問三: 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可否以口頭陳述? 答:可以在法院地檢察署所設置的申告鈴按鈴申告,由法警導引,當日值日的內勤檢察官或檢察官會受理該案件,並製作偵訊筆錄。
問四: 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可否以告訴狀經由收發室遞狀? 答:一般而言,提出告訴是以撰寫書面告訴狀,並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收發室窗口呈遞訴狀方式為之。
問五:在派出所、分局,被告的身分為何? 答: 是犯罪嫌疑人的身分,警方是以通知書而非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而非訊問。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71-1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問六: 警方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而拒不到場,有何後果? 答: 警方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經合法通知,犯罪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詢問,警方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71-1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問七:警方通知書通知到場時間有事無法到場該怎麼辦? 答:可先以電話與承辦的警員聯繫,請改期接受詢問。如下次再有事不能去,除事先電話連繫外,最好以存証信函書面告知請假事,以保存証據,如此作法,可取得有「正當理由」不到場的証據。
問八:警方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後,會如何處理該案? 答: 派出所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製作詢問筆錄後,會將該案移送給分局,由分局撰寫移送報告書,敘明案情,並將相關卷証資料移送地檢署偵辦。
問九:向警方提出告訴後,可否撤回告訴? 答:如果是非告訴乃論的案件,是不可以撤回的,警方仍需將該案移送地檢署偵辦。告訴乃論的案件,則可以撤回。
問十:如何區分案件為告訴乃論、或是非告訴乃論? 答:如果提告的案件法條有本章第○條的罪是告訴乃論,則為告訴乃論的罪,除此之外的案件罪名均是非告訴乃論。
問十一:檢察官提起公訴,是否均是非告訴乃論的罪? 答:不是,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案件,是包括告訴乃論、以及非告訴乃論。所謂提起公訴,是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被告的犯罪行為,相較的是被害人對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向法院所提出追訴的程序為「自訴」。
問十二:檢察官剪報分案意義為何? 答: 因為檢察官有主動偵辦犯罪行為的義務,被害人或是其他機關提出告訴、告發,或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檢察官應即開始偵查。因此,檢察官經由媒體知悉有犯罪行為,即可主動偵辦,由檢察長批示後,即可進行偵辦,所謂「剪報分案」即此意。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問十三: 警方當場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會如何處理? 答: 警方當場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製作筆錄後,會先請示內勤檢察官是否將犯罪嫌疑人隨案移送,內勤檢察官審酌為罪刑較輕,如為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且為告訴乃論的案件,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會警方僅檢卷移送,犯罪嫌疑人飭回不必解送到署。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91條: (拘捕被告之解送)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 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 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92條: (逮捕現行犯之解送)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 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 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問十四: 檢察官對警方移送的犯罪嫌疑人訊問程序為何? 答:檢察官再訊問被告案情前,會先為「人別訊問」,即訊問被告「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再告知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訴訟權益規定,即「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之後,在訊問被告有關本案的案情。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94條: (人別訊問)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問十五: 檢察官訊問被告,會採取何種處分? 答:飭回、定保証金交保、責付於某人、限制居住,聲請法院羈押。如有必要會函文通知移民署為出境的限制。
問十六: 檢察官訊問被告後為交保的處分,被告應如何處理? 答:地檢署法警室的公佈欄會張貼該案件,檢察官的處理情形。如為交保,則交保金額多少會寫明。被告亦可以電話、手機聯繫家人拿錢到地檢署辦理交保事宜。
問十七: 被告或其家人無錢辦理交保事宜,檢察官會如何處置? 答: 被告或其家人如當日無法籌得交保金額,,則先安置於地檢署的留置室,待次日再處理。如未送到看守所前,家人已籌得交保金額,則放人。檢察官亦可變更為飭回、責付於某人、限制居住,否則需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不許可羈押,檢察官需放人。但是候保或候責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如超過,則計入檢警共用的二十四小時內。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93條: (即時訊問)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前三項之規定,於檢察官接受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法移送之被告時,準用之。 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或深夜始受理聲請者,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問十八:檢察官訊問被告,決定向法院聲請羈押的時間有多久? 答: 檢察官訊問被告,決定向法院聲請羈押的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計算包括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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