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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教室 告訴篇(二) 問二十六:地檢署受理民眾刑事告訴後,傳票載明為99年度他字第○○號,他字案為何義? 問二十七: 檢察官以証人傳訊,偵訊後是否會對証人當庭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 問二十八: 檢察官偵查後,該為如何處分? 問二十九:檢察官偵查後,向法院聲請為簡易判決處刑處分的要件為何?法院會為如何判決? 問三十:檢察官提起公訴向法院聲請為簡易判決處刑處分,法院會為如何判決? 問三十一: 何謂緩起訴?檢察官對案件為緩起訴的要件為何? 問三十二:檢察官對案件為緩起訴的要件為何? 問三十三: 檢察官為緩起訴會要求被告為何行為? 問三十四: 被告依檢察官為緩起訴要求繳款後,檢察官可否撤銷該緩起訴處分?該款項可否請求退還? 問三十五: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被告可否請求退還已繳交款項? 問三十六: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的要件為何? 問三十七: 告訴人不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有何救濟途徑? 問三十八: 案件在何種案件情形下,檢察官必須為不起訴處分? 問三十九: 那些案件,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罪,但仍可為不起訴處分? 問四十:在檢察官偵查期間,被告所委任的律師可否聲請閱卷? 問四十一: 檢察官偵查期間,可否委任非律師為告訴代理人? 問四十二: 檢察官偵查期間,可否請告訴人以証人身分具結? 問四十三: 檢察官在偵查期間未諭令告訴人以証人身分具結,告訴人為不實在虛偽的供述,是否會構成偽証罪? 問四十四: 報載人民團體向地檢署對官員提出圖利的告訴,規定為何? 問四十五:法官或公務員處理公務時發現人民有違法情事,是否應向地檢署為告發? 問四十六: 告發人不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可否聲請再議? 問四十七: 告訴人不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原檢察官應如何處置? 問四十八: 告訴人不服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書如何救濟? 問四十九:被告收到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如何救濟? 問五十:被告收到高檢署聲請再議駁回,應如何救濟?
問二十六:地檢署受理民眾刑事告訴後,傳票載明為99年度他字第○○號,他字案為何義? 答: 他字為案件犯罪情節較輕微,如偵查後,認為犯罪情節較重大,則改為偵字案。他字案可行政簽結,偵字案則必需為起訴、不起訴; 緩起訴的處分。不過,現行地檢署作法為對案情較不明白的案件,先以他字案偵辦,迨警方移送發交的報告後,再改分偵字號偵辦。
問二十七: 檢察官以証人傳訊,偵訊後是否會對証人當庭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 答:是有此情形,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涉案情節重大,但為避免其逃亡,以証人身分先予傳訊,由於証人是對親自經歷的事項,向檢察官為具實陳述,因此不能委任律師為辯護人到場。所以,檢察官以証人傳訊,偵訊後,有當庭變更証人為被告,並當庭逮捕,及向法院聲請羈押的情形。
問二十八: 檢察官偵查後,該為如何處分? 答:三種結果,即為起訴、不起訴、 緩起訴的處分。起訴又可分為簡易判決處刑處分、通常程序起訴處分。
問二十九:檢察官偵查後,向法院聲請為簡易判決處刑處分的要件為何?法院會為如何判決? 答: 檢察官偵查後,被告在偵查中已為犯罪行為的自白或被告為無罪答辯,但是依其他現存的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檢察官認定被告構成犯罪提起公訴,可向法院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問三十:檢察官提起公訴向法院聲請為簡易判決處刑處分,法院會為如何判決? 答: 法院對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向法院聲請為簡易判決處刑處分,所科的刑度以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聲請簡易判決之要件)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 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問三十一: 何謂緩起訴?檢察官對案件為緩起訴的要件為何? 答: 檢察官對偵查的案件為緩起訴處分,是已認定被告行為構成刑事罪名,但是以暫不起訴較適宜,則可為緩起訴處分,並要求被告履行一定事項。
問三十二:檢察官對案件為緩起訴的要件為何? 答: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罪名,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 (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問三十三: 檢察官為緩起訴會要求被告為何行為? 答: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如繳納向國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或向被害人道歉。賠償金額。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 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問三十四: 被告依檢察官為緩起訴要求繳款後,檢察官可否撤銷該緩起訴處分?該款項可否請求退還? 答: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如有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的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 (緩起訴處分之撤銷)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 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問三十五: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被告可否請求退還已繳交款項? 答: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被告對已繳交的款項,不能請求退還。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 (緩起訴處分之撤銷)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 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問三十六: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的要件為何? 答: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構成遭指訴罪名的構成要件,或與各罪名不該當,或是無積極的証據為有罪的認定,則為不起訴處分。
問三十七: 告訴人不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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